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告知书


尊敬的用户,您好:

为切实防范个人、单位在电信企业办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话电话、有线宽带等电信网络资源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等文件要求,现将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告知如下:

一、用户使用电话卡、物联网卡、固话电话、有线宽带等电信网络资源从事或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以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提供本人(本单位)电话卡、物联网卡、固话电话、有线宽带等电信网络资源绐他人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理移动电语、固定电话、有线宽带等入网手续,必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身份证件或单位证件办理入网手续的,属违法行为。

四、个人、单位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话电话,有线宽带等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者存在较大涉诈风险的电信企业可按照入网协议有关条款,组织用户进行二次实人认证,情形严重的,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告知内容,知悉违法违规使用电信络资源所涉及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责任风险,本人承诺将依法合规使用。

本告知书一经点击“我已阅知”,即视为已知并理解本告知书内容,承诺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特别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以及公安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办理电话卡后不得违规出租、出售、出让电话卡,如发生出租、出售、出让等行为时, 可能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帮信罪”, 我公司也将按五部委相关要求采取关停号码、解除合同、纳入入网黑名单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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